黄骅市供用热合同(建议示范文本)2
黄骅市供用热合同(建议示范文本)2
6.3甲方受乙方委托,对乙方室内供热设施维修时,有关维修费用(不含散热器更新费用)从乙方缴付的室内设施维修费中支付;对乙方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至居室之间楼道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维修时,所需费用由用户按照有关规定承担。
7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有权督促
黄骅市供用热合同(建议示范文本)2
黄骅市供用热合同(建议示范文本)2
6.3 甲方受乙方委托,对乙方室内供热设施维修时,有关维修费用(不含散热器
更新费用)从乙方缴付的室内设施维修费中支付 ; 对乙方楼前闪门井阀门出口至
居室之间楼道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维修时,所需费用由用户按照有关规定承担。
7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有权督促乙方及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热费,并按约定进行正常结算 ; 乙
方超过约定时间未交付费用,在接到甲方交费通知单后 7 天内仍然不交费的 ,
甲方有权停止供热。
7.2 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或乙方的委托对乙方的采暖情况及采暖系统运行状况
进行监督和检查。
7.3 有权监督乙方在合同约定的采暖地点、采暖期限、采暖数量内用热,制止乙
方超过合同约定的面积和数量用热。
7.4 乙方为新增用热人的,在供热之前,甲方应当对乙方的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
收,并约定供热设施维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