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买卖合同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_______货物欠款买卖,经双方缔结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愿将_______货_______件卖与乙方,约定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交付清楚。
第二条 货价议定每件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或依照交货日交货地的市价为标
天津市买卖合同
出卖人 : (以下简称甲方) ,
买受人 : (以下简称乙方) ,
效为“货物欠款买卖 ,经双方缔结合同如下 :
第一条 甲方愿将 货 人件卖与志方 ,约定 年 月
日交付清楚。
第二条 货价议定每件人民币 元整(或依照交货日交货地的市价为
标准)。
第三条 乙方应自交货日起算_ 日内支付货价与甲方清楚,不得有拖延短欠
等情形。
第四条 甲方如届交货期不能交货,或仅能交付一部分时,于”日前通知乙
方延缓日期,乙方不允者可解除买卖合同,但须接到通知日起算 日内答
复斋期即视为承认延期。
第五条 甲方如届期不交货又未经依前条约定通知乙方时,乙方可限相当日期催
交货,倘斋期仍不交时,乙方可解除合同。
第六条 如因天灾地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货或一